因合併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範
因合併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範
因合併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,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1、《分公司登记申请书》。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权委託书》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複印件。3、合併协定複印件。4、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複印件(加盖公司公章)。5、载明合併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、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。6、因合併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複印件。7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件複印件。8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