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,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,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1、《公司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。
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权委託书》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複印件。
3、分立决议或决定複印件。
4、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、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。
5、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複印件。
6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。
7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件複印件。
8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。